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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和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9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8民初105号
案号
(2022)湘0528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和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方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予以计算,其中100,000元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钟方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方正负担1,000元,由被告姚和生负担1,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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