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蒙芳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4730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恢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蒙芳园偿还原告邓仕强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蒙芳园支付原告邓仕强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从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邓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蒙芳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