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4793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3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燕、孔莉共同偿还原告杨利军借款46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1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1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4万元(该款汇入杨光账户,开户2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农水路支行,账号6217993640000223863);二、若被告孔燕、孔莉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全部未还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利息10350元;三、被告田军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178元(已减半),由被告孔燕负担,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孔燕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