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68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6民初5775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5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焕龙借款本息合计400000元;二、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焕龙借款逾期利息及2015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借款利息200000元的占有使用费,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200000元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占有使用费(即lpr),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利息200000元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于焕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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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68370268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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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原县清原镇校东街冈山1-18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