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3181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恢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欣、宁晓娇、刘君、周显义、邢桂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16767.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3578.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6月27日,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欣名下编号为21111495,金额为8万元存单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欣、宁晓娇、刘君、周显义、邢桂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5元、保全费23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欣、宁晓娇、刘君、周显义、邢桂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