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02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2)鄂020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杨凤与被告彭霞共同确认:被告彭霞应返还原告杨凤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2410元。具体支付方式:从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28日前最低支付2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每年10月28日前最低支付4万元(含每月最低2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彭霞未按前述约定付款,则另向原告杨凤支付利息(以全部剩余欠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原告杨凤可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三、原告杨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