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宏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6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5233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宏娟在继承蒋荣富的遗产范围内对蒋荣富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963.1元、罚息37087.5元,复利3596.09元(暂算至2020年1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吴宏娟在继承蒋荣富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被告吴宏娟在继承蒋荣富遗产范围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