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费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376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费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善军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费凯伟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