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书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6642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2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卫民、李书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截至2020年9月1日为12397.58元,自2020年9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逾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8.091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1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6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曰止),被告于2020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述款项;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元,由被告叶卫民、李书萍负担,于2020年10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