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573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2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郭慧星、罗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借款161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起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郭慧星、罗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