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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6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9858号
案号
(2022)粤0111执1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何文峰清偿货款932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322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曹国强、江映萍共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曹国强、江映萍共同负担。原告何文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倍来思鞋业有限公司、曹国强、江映萍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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