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1********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6民初13820号 |
案号 |
(2021)渝0116执8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16民初1382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贷款本金199500元和截止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1544.37元;二、被告詹勇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和复息,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9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5%上浮50%即按9.675%计算;前述利息从每次结息之日起(每月20日),对结出的利息按年利率9.675%计算复息;三、被告陈敏珍对被告詹勇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在被告詹勇尚欠原告的全部债权内、对登记在被告詹勇、陈敏珍、杨克碧、詹光禄名下的房屋【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000411214号;权利人:詹勇、陈敏珍、杨克碧、詹光禄】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