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4********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695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借款本金105453.36元;利息7041.55元、本金罚息269.78元、利息复利214.98元及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105453.3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杨帆如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杨帆所有的牌号为晋aq180n,发动机号为ssb9898,车架号为lvxdajba1gs074954的江铃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杨帆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