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2民初2791号 |
案号 |
(2022)冀0602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玲、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垫款57985元及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违约以代垫款57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杨玲、徐伟共同负担6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