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81民初3192号 |
案号 |
(2019)皖118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书光租金331792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书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3138元,由被告安徽鼎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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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明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970086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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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幢12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