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21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7170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2)粤1972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6616498】。(2020)粤1972民初159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限被告何家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柏霜229983.56元,被告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限被告林华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柏霜51992元;三、驳回原告柏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2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50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霜负担838元,由被告何佳勇负担1627元,被告何佳勇和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共同承担1775元,被告林华亮负担7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717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本案按上诉人何佳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胥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61241211B |
登记机关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B区二层2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