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学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5********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2533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0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4608786】。被告朱学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740.1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中暂计至2019年12月8日的利息为23594.47元,其他手续费为3933.02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32元,减半收取705.16元,由被告朱学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