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75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11民初3935号、(2021)粤05民终328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2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0)粤05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位于汕头市西港路71号租赁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二、被告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支付租金1224000元和违约金355200元;三、被告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支付占用费(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以每月76500元计付);四、驳回原告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粤05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支付租金153000元和违约金3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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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创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1555581750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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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西港路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