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2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926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2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爱林、张瑞霞、王洪伟、张丽、张守振、王彦舒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王春建、刘爱林、张瑞霞、王洪伟、张丽、张守振、王彦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