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妍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82********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6265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海华、黄妍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5117.40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7月1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46元,合计2247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