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14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3356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琦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供货货款705682.32元及利息(2018年8月25日前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07987.91元,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95085.51元,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未返还的未供货货款705682.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375元,由被告江苏琦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7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华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305523914XK |
登记机关 |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一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