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1123民初19号 |
案号 |
(2022)桂1123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贺州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支付罚款费13216.64元;二、驳回原告广西贺州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刘庆负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