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纪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纪元共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699.64元,利息人民币47318.04元,罚息人民币10815.64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纪元于2020年6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3833.32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1元,由被告纪元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