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8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03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22)闽060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庄国庆货款60,55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6,624元,自2016年10月24日起的利息以60,5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庄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庄国庆负担50元,刘建平负担2,7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