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4********2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4执628号 |
案号 |
(2022)川0184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鲜永洪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如果被告张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张磊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