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2********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7970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6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舒杰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2749.3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舒杰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407.29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舒杰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18日起以3274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元,由被告舒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