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4890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5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4606703】。一审:限被告黄开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699266.5元、分期手续费397800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4月4日的利息为8539.14元、滞纳金36564.97元,从2016年4月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东莞银行贷记卡非循环额度分期业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被告黄开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支付律师费75634元;被告林元烟、游亚尾、王宝玉、刘建民、刘淑和、游明诚、游福源、王玫玉、游福本、王钦玉、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判项二所列债务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黄开栋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2元,均由被告黄开栋、林元烟、游亚尾、王宝玉、刘建民、刘淑和、游明诚、游福源、王玫玉、游福本、王钦玉、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本案按上诉人游福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粤1972执56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7960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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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游福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6063480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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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西江路蕉园TV区综合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