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4844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5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2606707】。一审:限被告刘建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749466.5元、分期手续费409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4月4日的利息为11720.4元、滞纳金50137.74元,从2016年4月5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东莞银行贷记卡非循环额度分期业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刘建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支付律师费78229元;被告游亚尾、王宝玉、刘淑和、游明诚、游福源、王玫玉、游福本、王钦玉、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向荣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刘建民)对判项一、判项二所列债务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刘建民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92元,均由被告刘建民、游亚尾、王宝玉、刘淑和、游明诚、游福源、王玫玉、游福本、王钦玉、肇庆市恒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向荣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刘建民)共同负担。二审:本案按上诉人游福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粤1972执56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2511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游福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6063480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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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西江路蕉园TV区综合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