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3183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透支本金31644.41元、交易手续费635.77元、利息1128.28元、违约金1716.12元、管理类费用(消息通知服务费)3元,合计35127.58元;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自2021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