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2919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9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翔支付原告梅红军欠款及利息共计98534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梅红军欠款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梅红军欠款及利息48534元,如被告李翔逾期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梅红军有权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264元,已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被告李翔承担(此款原告梅红军已预交,被告李翔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梅红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