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86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1821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张柱与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柱房款1,150,000元;三、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柱利息95,881.24元;四、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柱赔偿款200,000元;五、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柱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张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0元,减半收取计10,965元,由原告张柱负担2,636元,被告昌吉市谊欣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晋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673442866A |
登记机关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