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4********34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12223号 |
案号 |
(2022)沪0117执1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佳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言红借款本金65.17万元;二、被告陈佳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言红借款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40.40万元;2020年8月1日起,以65.17万元为基数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三、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佳铭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言红履行。如被告陈佳铭、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2554772344M |
登记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湖经济开发区平湖大道东侧繁荣路北侧3号楼20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