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9241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钟连耀;二、驳回原告钟连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被告黄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