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1123民初2243号 |
案号 |
(2022)甘112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贾东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聂海海合伙款项10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被告贾东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