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兴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01********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271民初5968号 |
案号 |
(2022)甘0271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兴红向原告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4480.74元(其中本金9809.62元,利息1770.59元、违约金2900.53元),由被告于2022年1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支付1206.73元,共计支付12个月,于2022年12月28日前将以上款项全部付清;二、若被告逾期不能履行以上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