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芳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3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刑初200号 |
案号 |
(2021)桂0324执1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忠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蒋芳茂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三、被告人向光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四、被告人彭建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五、被告人唐吉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六、被告人李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以上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忠山、蒋芳茂、唐吉军、彭建军、李鑫、向光明的手机六部,电脑主机三台(已随案移送本院),会员本、营业本和提成本七本(已随案移送本院),予以没收。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鑫持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