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汾奥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29民初118号 |
案号 |
(2017)晋1029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娟、临汾奥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乡宁县益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2015年7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贾保兰、张红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乡宁县益汇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限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娟、临汾奥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贾保兰、张红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7-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保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00757251629F |
登记机关 |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屯里村北(霍侯一级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