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30********7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执4633号 |
案号 |
(2022)皖1623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美龙各项损失合计139716.28元、被告陆志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美龙各项损失合计151316.28元、被告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美龙各项损失合计337332.57元、被告安徽景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美龙各项损失合计130316.28元、被告徐美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美龙各项损失合计190316.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