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勤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2810号 |
案号 |
(2022)云0181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勤荣、罗实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建琼偿还王建琼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280250元、借款利息75367.85元、案件受理费4870.50元,共计360488.35元。二、由被告赵勤荣、罗实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建琼偿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360488.3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666元,由被告赵勤荣、罗实惠承担,并入上款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