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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向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4404号
案号
(2022)鄂1126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向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华明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胡向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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