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5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81民初4922号 |
案号 |
(2021)冀0681执3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