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2486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2500元,截止2021年2月7日的利息1698.40元、罚息240.71元,本息合计44439.11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