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1民终3337号 |
案号 |
(2022)冀1127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孙永刚的上诉;二、本案按林远军撤回起诉处理;三、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7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四、孙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蔡品勇工程款140万元及赔偿损失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