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6009号 |
案号 |
(2022)闽0802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何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支行借款本金29925.67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1259.05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