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1********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8312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9326.1元及违约金8797.83元;二、驳回原告成都骏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高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