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3民初188号 |
案号 |
(2022)苏0303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李伟欠原告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租金190863.64元,丢失建筑设备赔偿费用216280元,以上共计407100元。被告李伟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二、如被告李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需另行向原告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且原告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31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