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冷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4********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刑初53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4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崔大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隋岩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忠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四、被告人闫先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五、被告人刘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六、被告人梁海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七、被告人慕德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八、被告人冷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九、被告人刘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十、被告人姜作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十一、被告人董佳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十二、被告人段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十三、被告人马岽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退赔款余额中的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折抵罚金,并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桑润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十五、被告人孙栋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十六、被告人王春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十七、被告人王和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十八、被告人王云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十九、被告人栗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二十、被告人叶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十一、被告人马岽岽退赔款42862元、被告人叶洋退赔款1036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责令其余各被告人按判决认定的数额退赔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二十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