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6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刑初315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伍梦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由公安机关暂扣的人民币7000元发还被害单位辛北尔康普(无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伍梦威、唐丽分别继续退赔被害单位辛北尔康普(无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584880元、396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