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斯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71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斯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籍新元代偿款155993.18元及利息(以155993.1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籍新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唐斯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