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盛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6180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3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郝翻花偿还借款本金305000元,支付利息213020元,本息合计518020元;并以3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郝翻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郝翻花负担3620元,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忠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64135963A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仿唐街10#楼18#营业房 |






